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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
公告日期: |
10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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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2.05.15
~
10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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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環稽字第1021001683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14條第3項。
三、附「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網址:http://www.tycg.gov.tw)
訊息公布-法規查詢-本縣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專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
起7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聯絡人:彭正良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0樓
(四)電話:03-3860569分機213
(五)傳真:03-3868073
(六)電子郵件:00990@tyep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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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桃園
縣政府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迄今,本次鑑於機場周圍地區航
空噪音防制辦法第八條規定:航空噪音防制區公告後應每二年檢討一次,
且於實務執行航空噪音防制費補助作業時,防制區內多數住戶反映,七、
八年來僅辦理二次補助申請發放過於緩慢,且補助項目太少,經檢討航空
噪音防制設施設置後,經防制設施阻隔之室內環境不免產生來自家用電器
所生之噪音及封閉性之室內環境空氣品質不良等衍生性問題,為有別以往
採隔離方式防制航空噪音,未來將以營造低噪音優質生活環境為主軸,爰
修正本辦法,以期落實各桃園國際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費補助工作
。茲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刪除、增訂用詞定義,刪除托育機構定義,增訂托嬰中心、幼兒園、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噪音防制設施配套設備。(修正條文第
三條)
二、新增噪音防制設施配套設備納入噪音防制費用途之一;並增列噪音防
制費用之分配比例原則及保持使用彈性。(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增訂補助項目,以擴大噪音防制設施之補助範圍;並增訂授權公告「
低噪音家用設備」、室內空氣淨化設備及「具淨化空氣能力之室內植
物」之認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修正「暫停補助」並無期限之規範,以利實務執行;並增訂授權公告
「一定保管年限」之認定。(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修正各鄉鎮市公所就其轄區位於航空噪音防制區之村里,應負起協助
縣府辦理補助工作之責。(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六、修正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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