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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縣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草案

公告日期: 102.06.25
預告日期: 102.06.27 ~ 102.07.23
發文字號: 府勞秘字第1020143039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及第 11 條。
三、附「桃園縣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  2 條修正草
    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附表,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網址:ht
    tp://www.tycg.gov.tw)訊息公布-法規查詢-本縣自治法規-草案
    預告專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
  日起  7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
  (二)承辦人:吳坤宗
  (三)地址:桃園市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12101分機6833
  (五)傳真:03-3320340
  (六)電子郵件:111027@mail.tycg.gov.tw
容:
桃園縣桃園勞工育樂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經本府
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府法規字第○九七○四二七九六九號令訂定發布
,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
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
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
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
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第十一條規定:「規費之收費基準,業務主管機關應考量下列情形,定
期檢討:一、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二、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三、其他影響因素。前項定期檢討,每三年至少應辦理一次。」為維
護本中心場地軟硬體需要,爰調高場地使用收費,修正桃園縣桃園勞工
育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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