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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公告日期: 102.07.03
預告日期: 102.07.30 ~ 102.08.06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20145115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27 條第 1  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訊息公布-法規查詢-本縣
    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區(http://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
  起 7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徐朝愷。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14 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1。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信箱:chaokai@ms.tyc.edu.tw
容:

一、訂定背景: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
    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教學及
    輔導;其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
    定訂本辦法以明確規範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
    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
二、訂定目的:明確規範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對於就讀普通
    班之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學原則及輔導方式,特訂定本辦法。
三、訂定內容:
(一) 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 本辦法適用之學校(第二條)。
(三)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第三條)。
(四)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班級及導師安排(第四條)。
(五)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課程及排課原則(第五條)。
(六)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第六條)。
(七) 學校對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提供之服務方式(第七
     條)。
(八) 學校對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應配合辦理之教學與
     輔導事項(第八條)。
(九) 身心障礙學生教師之資格(第九條)。
(十) 身心障礙學生教師之職責(第十條)。
(十一) 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評量及成績考查原則(第十一條)。
(十二)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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