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
三、「桃園縣寵物屍體焚化收費標準」訂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
府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訊息公布-法規查詢-本
縣自治法規-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7日
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動物防疫所。
(二)聯絡人:劉馨淳。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7號
(四)電話:03-3326742分機47。
(五)傳真:03-3389444。
(六)電子郵件: adb1020001@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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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為使縣民尊重動物生命及妥善處理寵物屍體,維護環境衛生,爰依規費
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本標準計六條條文,其重點如下:
一、立法目的及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寵物之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應收取之規費及退費規定(草案第四條及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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