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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縣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第三條草案。

公告日期: 102.08.30
預告日期: 102.09.15 ~ 102.09.22
發文字號: 府社老字第1020209368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

三、「桃園縣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網頁之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詥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4

   (三)電話:03-33221016462

   (四)傳真:03-3362942

   (五)電子郵件:104128@mail.tycg.gov.tw

容:
    本縣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於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依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第三條所定履行營運擔保金相較於五都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過高,為有利於本縣老人福利機構執行及資金運作更加靈活,參酌五都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並參考現行老人福利機構的收費標準及機構的收容人數,修正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金。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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