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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縣政府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102.10.01
預告日期: 102.10.15 ~ 102.10.22
發文字號: 府觀產字第102024273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縣政府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訂定草案如附件。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
    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局。
 (二)承辦人:王志賢。
 (三)地址:桃園市縣府路1號2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263。
 (五)傳真:03-3314011。

容:
為界定觀光遊樂業申請籌設許可應繳納審查之必要費用,爰擬具「桃園縣
政府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本標準之立法依據 (草案第一條)。
二、收取費用項目及金額 (草案第二條、第三條)。
三、通知繳納審查費方式及繳納期限(草案第四條)。
四、審查費用繳納方式(草案第五條)。
五、審查費用退還情事(草案第六條)。
六、明定施行日期(草案第七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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