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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縣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

公告日期: 102.10.18
預告日期: 102.10.30 ~ 102.11.06
發文字號: 府消秘字第102025065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11款及消防法第14條第2項。
三、訂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桃園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
    http://law.tycg.gov.tw/DraftForum.aspx)法規草案區網頁。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
  起 7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火災預防科。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文中北路 16 號
  (三)電話:(03)3379119轉295。
 (四)傳真:(03)3351924。
  (五)電子郵件:sinychen@mail.tyfd.gov.tw。
容:

有鑑於田野引火等行為易致火災等公共危險,又因地區特性、位置而有不
同安全考量。查消防法於一百年五月四日修正公布第十四條規定:「田野
引火燃燒、施放天燈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易致火災之行為,非經該管主
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之。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安全之必要,得就轄區內申請
前項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
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訂定法規管理之
。」,爰依據上開授權,擬訂桃園縣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草案,明定相
關申請規定,俾利民眾依法申請並遵行,其要點如下:
一、明定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法令適用順序。(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申請事由、範圍及申請人身分、義務及法律責任。(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主管機關。(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申請之程序及應備文件種類。(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禁止區域及範圍。(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應遵行事項。(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本府撤銷、廢止許可之權利。(草案第八條)
九、明定違反其他法令時處罰依據。(草案第九條)
十、明定違反本辦法者依消防法處罰之規定。(草案第十條)
十一、明定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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