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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縣原住民文化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草案。

公告日期: 102.10.25
預告日期: 102.11.01 ~ 102.11.08
發文字號: 府原文字第1020264875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10條及第11條
三、附「桃園縣原住民文化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二條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收費基準表,並刊
    載於本府入口網站(網址:http://www.tycg.gov.tw)訊息公布-法規查詢-本縣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專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6樓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6682-6684
    (四)傳真:03-3366094
    (五)電子郵件:055004@mail.tycg.gov.tw
容:
現行桃園縣原住民文化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訂定發布施行,距今已近八年未進行收費標準調整,現可對外租借使用場地增加及因應物價上漲,調整收費標準,爰修正本標準,將電腦教室及原住民服裝租借之收費標準納入本標準明定,以增加縣庫收益。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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