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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公告指定桃園縣十五座公園(含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公告日期: 102.11.18
預告日期: 102.11.30 ~ 102.12.07
發文字號: 府衛健字第1020270367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公告指定桃園縣十五座公園(含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為全面禁止吸
  菸場所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政府
  資訊公開-法規查詢-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
  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胡淑惠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4
  (五)傳真:(03)3472411
  (六)電子郵件:tyhtachihu@tychb.gov.tw

容:
公園為都市之肺,也是兒童、青少年、老年人休閒、運動的重要場所,為
維護縣民健康與提升生活品質,本縣爰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
十三款之規定,公告指定桃園縣十五座公園(含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為全面
禁止吸菸場所,以促進民眾健康。本草案內容說明如下:
一、明定公告指定禁菸場所。(公告事項第一項)。
二、違反本公告之裁處規定。(公告事項第二項)。
三、本公告實施日期。(公告事項第三項)。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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