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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縣兩蔣文化園區慈湖廣場收費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103.04.07
預告日期: 103.04.15 ~ 103.04.22
發文字號: 府觀管字第103006504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縣兩蔣文化園區慈湖廣場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
    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縣自治法規─
    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修正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
    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觀光旅遊局觀光管理科
  (二)聯絡人:王志賢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8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5263
  (五)傳真:(03)3314011
  (六)電子郵件:153029@mail.tycg.gov.tw
容:

後慈湖入園收費基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係以身高為認定標準,為因應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公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九十條之一修正條文,國內風景區與康樂場所等公營、公辦民營及民營事業,應以年齡為標準,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並應提供未滿一定年齡之兒童免費優惠之規定,參酌衛生福利部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二日研商「交通、文教、風景區與康樂場所提供兒童優惠措施」會議紀錄有關教育部所屬之國立社教機構優惠措施,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兒童持證件者得購買優待票,而未滿六歲兒童持證件者免費之基準,爰依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七款規定擬具「桃園縣兩蔣文化園區慈湖廣場收費標準」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後慈湖入園收費基準,兒童購買優待票及免收費基準修正為一定年
    齡。(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款及附表三)
二、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四月四日生效。(修正條文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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