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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

公告日期: 103.04.09
預告日期: 103.04.15 ~ 103.04.21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30079421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40 條第 3  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訊息公布-法規查詢-本縣
    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區(http://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
  起 7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徐朝愷。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 1  號 14 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1。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信箱:chaokai@ms.tyc.edu.tw。
容:
一、訂定依據: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資賦優異學生具特
    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助。」,同條第三項規定:「前二
    項之獎補助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本府為獎助資
    賦優異學生爰依上開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訂定內容:
(一) 本辦法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 本辦法獎助對象(第二條)。
(三) 資賦優異學生得申請獎助金之條件(第三條)。
(四) 本辦法獎助申請審查規定(第四條)。
(五) 本辦法獎助金額及標準(第五條)。
(六) 不得重複領取相關獎助之規定(第六條)。
(七) 本辦法獎助之辦理時程(第七條)。
(八) 本辦法獎助經費來源(第八條)。
(九) 本辦法施行日期(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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