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預告修正「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

公告日期: 103.05.12
預告日期: 103.05.15 ~ 103.05.21
發文字號: 府環稽字第1030109159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三、附「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網址:http://www.tycg.gov.tw
    )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縣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專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
    起七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 聯絡人:楊子君小姐。
(三) 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0樓。
(四) 電話:03-3386021分機1724
(五) 傳真:03-3342338
(六) 電子郵件:00713@tyepb.gov.tw
容: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桃
園縣政府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訂定,並於一百零二年七月四日修正發
布迄今,因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公布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
四條修正條文,明定航空噪音防制費得以現金方式發放;另補助地區亦由
機場附近修正為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為利後續航空噪音防制補助業務
之執行,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應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授權內容之修正,修正本
  辦法名稱。(修正法規名稱)
二、配合補助地區修正為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引用機場周圍地區航空
  噪音防制辦法作為劃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修正噪音防制費使用用途及所占比例。(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配合補助地區修正為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修正文字。(修正條文第
  三、四、七、十、十二、十四條)
五、修正條文自特定日生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圖表附件:
發表建議區
無任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