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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
公告日期: |
10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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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3.05.15
~
103.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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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環稽字第1030109159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三、附「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網址:http://www.tycg.gov.tw
)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縣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專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
起七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 聯絡人:楊子君小姐。
(三) 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0樓。
(四) 電話:03-3386021分機1724
(五) 傳真:03-3342338
(六) 電子郵件:00713@tyep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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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桃
園縣政府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訂定,並於一百零二年七月四日修正發
布迄今,因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公布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
四條修正條文,明定航空噪音防制費得以現金方式發放;另補助地區亦由
機場附近修正為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為利後續航空噪音防制補助業務
之執行,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應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授權內容之修正,修正本
辦法名稱。(修正法規名稱)
二、配合補助地區修正為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引用機場周圍地區航空
噪音防制辦法作為劃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修正噪音防制費使用用途及所占比例。(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配合補助地區修正為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修正文字。(修正條文第
三、四、七、十、十二、十四條)
五、修正條文自特定日生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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