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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使用辦法」

公告日期: 103.05.12
預告日期: 103.05.15 ~ 103.05.21
發文字號: 府環稽字第1030109167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三、附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使用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
  對照表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網址:http://www.tycg.gov.tw)公告
  訊息-法規查詢-本縣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專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
  起七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 聯絡人:楊子君小姐。
(三) 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0樓。
(四) 電話:03-3386021分機1724
(五) 傳真:03-3342338
(六) 電子郵件:00713@tyepb.gov.tw
容:
  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桃
園縣政府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迄今,因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
日總統公布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修正條文,明定航空噪音回饋
金得以現金方式發放;另補助地區亦由機場附近修正為機場六十分貝噪音
線內,為利後續航空噪音防制補助業務之執行,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應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授權內容之修正,修正本
  辦法名稱。(修正法規名稱)
二、配合補助地區修正為機場六十分貝噪音線內,引用機場周圍地區航空
  噪音防制辦法作為劃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增訂回饋金得以現金發放設籍於回饋範圍內之居民。(修正條文第四
    條)
四、修正回饋金分配額度。(修正條文第五條)
五、修正各機關收受回饋金後,執行預算所應依循之法規依據。(修正條文
    第七條)
六、配合第三條用語,修正文字。(修正條文第八條)
七、修正條文自特定日生效。 (修正條文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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