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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公告日期: 103.05.20
預告日期: 103.05.30 ~ 103.06.05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30116216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47條第1項及第3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訊息公布-法規查詢-本縣
    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區(http://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
  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徐朝愷。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1。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信箱:chaokai@ms.tyc.edu.tw。
容:
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草案總說明
一、訂定依據: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
    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
    評鑑。」,同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
    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
    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本府爰依上開規定訂定
    本辦法。
二、訂定內容:
    (一) 本辦法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 本辦法評鑑對象(第二條)。
    (三) 明定評鑑次數(第三條)。
    (四) 評鑑小組組成(第四條)。
    (五) 評鑑內容(第五條)。
    (六) 評鑑程序(第六條)。
    (七) 評鑑結果之獎勵及追蹤輔導(第七條)。
    (八) 評鑑結果之考核(第八條)。
    (九) 本辦法經費來源(第九條)。
    (十) 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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