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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公告日期: 103.05.22
預告日期: 103.05.31 ~ 103.06.06
發文字號: 府教小字第1030112847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及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二
    第二項。
三、「桃園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 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
    縣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修正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
    府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二)聯絡人:王友聖。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03。
(五)傳真:(03)3358254。
(六)電子郵件:064152@ms.tyc.edu.tw。 
容:

壹、修正緣由   
一、教育部以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臺國(一)字第1010181864號函請各縣市
    政府於家長會設置相關規定增修以下事項:
(一)家長會經費來源包含「捐款收入」等項及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募
      款。
(二)針對捐款者與學校有採購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捐款或餽贈,應予拒
      絕或退還。
(三)有關國中小家長會其收支所編列之財務報告表除向家長委員會及會
      員代表大會報告外,並送主管機關備查,若發現有異,主管機關應
      主動查處。
二、本案於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經本府法規審查委員會審查,決議依
    審查意見修正後再行提案;本局就相關意見函請教育部釋示,依法規
    會決議及教育部函示修正草案並函請本縣中小學校長協會及家長會長
    協會表示意見。
三、現依高級中等教育法、國民教育法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法規會決議
    、教育部函示、上開協會建議及參考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
    法及其他縣市相關規定將條文內容一併修正。

貳、修正重點
一、修正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刪除家長委員人數「含附設幼稚園」之規定(第十條)。
三、新增規定家長會經費來源,並將捐贈收入列為家長會收入(第十六條
    第一項)。
四、新增規定學生家長會之捐贈收入應以自由捐獻方式為之,並不得透過
    教職員工募款及應利益迴避(第十六條第四項)。
五、刪除家長會經費得選擇存入學校公庫之規定,並修正家長會經費帳戶
    共同具名人員,由會長及校長共同具名修正為會長及至少一名經管財
    務之委員共同具名(第十七條第一項)。
六、新增規定學生家長會決算報告應經會長核章後,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二
    個月內由學校報府備查(第十七條第二項)。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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