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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部分條文
公告日期: |
10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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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3.08.15
~
10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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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城更字第10301774301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
三、「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
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縣自治法規─
草案預告。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
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城鄉發展局都市更新科
(二)聯絡人:林煌彬
(三)地址:330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2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5710至5713
(五)傳真:03-3366485
(六)電子信箱:077132@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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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原於一百零一年七月四日發布,
惟因原條文申請條件過於嚴苛,致目前尚無民眾申請補助成功。為促使市容
及環境品質透過整建維護獲得改善,並提升老舊住宅建築物整建維護更新效
益,有適度放寬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對象、補助建築物條件、類型之必
要,且為配合高齡化時代來臨及中央政策推動方向,對於老舊建物於整建維
護時除外觀的修繕外應增加其機能上的改善,期增加民眾申請誘因,盼能透
過成功案例達到示範功效,以帶動民眾對居住環境品質的重視。爰擬具「桃
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利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事業之推動,增列申請基地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
築物所有權人為補助對象。(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放寬可申請補助之建築物條件、類型,並就已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已
公告之整建維護策略地區或因災害受損或無昇降設備之四樓以上集合住
宅,規定得以一棟申請。(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附表增列四層樓以上合法集合住宅建築物增設昇降設備補助項目及評估
指標,並區分已取得或未取得全體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之申請方
式及文件,及強調申請補助項目應符合公共安全相關法令。(修正條文
第七條)
四、新增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補助計畫書應載明項目。(新增第七條
之一)
五、新增整建維護之建築物使用用途非以住宅為主者,得酌減補助額度。
(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配合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修正申請補助經費撥款應檢具文
件。(修正條文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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