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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市政府體育局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收費標準」第二條草案。
公告日期: |
10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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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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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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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體設字第 1090232016 號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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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政府體育局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附
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最新消息-草案
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新聞紙
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體育局運動設施科。
(二)聯絡人:曾瀅瀅。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1號。
(四)電話:(03)3194510轉7007。
(五)傳真:(03)3192398。
(六)電子郵件:10014478@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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