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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廢止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廢止依據: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第二十九點第二款。
三、廢止法規表及桃園市農業創意市集使用場地收費標準如附件,並另載
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
告。
四、對於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
日起十四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農業局輔導科。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三)電話:03-3322101#5410王式宇約僱助理。
(四)傳真:03-3365548。
(五)電子郵件:10013702@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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