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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七條
第六項規定。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
址:http://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本府公
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高級中等教育科)。
(二)聯絡人:黃琳棋。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7593。
(四)傳真:03-3320515。
(五)電子信箱:10014354@ms.ty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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