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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公告日期: 110.02.19
預告日期: 110.03.16 ~ 110.03.30
發文字號: 府都住規字第1100037755號
容: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住宅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最新消息─草案
    預告區(網址:https://law.tycg.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住宅發展處
    (二)連絡人:王瑞祥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
    (四)電話:03-3324700#1107
    (五)傳真:03-3324668
    (六)電子郵件:10042453@mail.tycg.gov.tw
圖表附件:
發表建議區
無任何建議。

草案一小部分內容的商榷

發表人:梁陽昇  發表時間:2021.02.27 07:41:33
拙的淺見:家庭成員之認定,是否屬實一節,本來就須經主管機關認定,因此所謂修正第一項規定納入「經本府審認」文字,並非必要。請指教!
又,拙可否請教:「若您為視障人士,請點選此處取得驗證碼」一節,既然是視障人士,他/她以如何方式完成本項建議的運作?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