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街頭藝人證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並另
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
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
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科
(二)聯絡人:陳文吉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四)電話:03-3322592分機8307
(五)傳真:03-3363806
(六)電子郵件:10047269@mail.tycg.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