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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草案。

公告日期: 110.03.11
預告日期: 110.03.31 ~ 110.04.13
發文字號: 府文美字第1100033889號
容: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
    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
    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
    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立美術館教育推廣組。
    (二)聯絡人:許玟琪。
    (三)地址: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一段728號。
    (四)電話:03-2868668分機8011。
    (五)傳真:03-3768558。
    (六)電子郵件:10038858@mail.tycg.gov.tw。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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