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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草案。
公告日期: |
11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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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1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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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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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文美字第11000338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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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
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
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
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立美術館教育推廣組。
(二)聯絡人:許玟琪。
(三)地址: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一段728號。
(四)電話:03-2868668分機8011。
(五)傳真:03-3768558。
(六)電子郵件:10038858@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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