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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財團法人法第 19 第 3 項第 6 款、第 21 條第 3 項
、第 24 條第 3 項及第 50 條第 2 項。
三、「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管理規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
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二)承辦人:許素芬。
(三)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500號。
(四)電話:03-4096682#1012。
(五)傳真:03-4898355。
(六)電子郵件: 10028941@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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