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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草案。

公告日期: 110.07.28
預告日期: 110.08.15 ~ 110.08.29
發文字號: 府文秘字第1100162875號
容:
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第一項規定財產之運用方法如
下:六、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目及
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為規範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於安全可靠原
則,進行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爰擬具「桃園市文化藝術財
團法人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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