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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草案。

公告日期: 110.08.06
預告日期: 110.08.30 ~ 110.09.13
發文字號: 府文祕字第1100177080號
容:
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
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
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主管機關
之指導,訂定誠信經營規範。」係為確保財團法人實施有效之內控機制,
防止發生逃漏稅或其他弊端。是為提供桃園市文化藝術財團法人(以下簡
稱文化法人)建立良好組織運作之參考架構,協助其建立誠信之組織文化
及健全發展,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及立法理由,爰擬具「桃園市
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草案,俾供文化法人遵循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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