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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告日期: 104.01.22
預告日期: 104.01.30 ~ 104.02.06
發文字號: 府環綜字第1040017559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3條第4項。
三、「桃園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
     起7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三)電話:03-3386021分機1102,張展銓先生。
(四)傳真:03-3351883。
(五)電子郵件:ccchang@tydpb.gov.tw
容: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規定,本府應設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並擬
訂組織規程,爰配合「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修正,參考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台
中市政府、台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訂定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
規程訂定本規程,訂定重點說明如次:
一、立法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會任務。(草案第二條)
三、本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組成。(草案第三條)
四、本會組成、人數及任期。(草案第四條)
五、本會執行秘書組成及任務。(草案第五條)
六、提報本會審查時機與條件。(草案第六條)
七、本會開會頻率、會議主席之決定。(草案第七條)
八、召開本會會議、決議之方式及本府相關機關委員無法親自出席時之處
  理方式。(草案第八條)
九、委員迴避原則。(草案第九條)
十、本會兼任人員無給職規定及經費來源。(草案第十條)
十一、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一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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