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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市食品衛生檢驗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草案。

公告日期: 110.08.18
預告日期: 110.09.15 ~ 110.09.29
發文字號: 府衛食管字第1100180736號
容: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食品衛生檢驗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
    對照表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最新消息-草案預
    告區(網址:https://law.tycg.gov.tw/)。
四、對於本修正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
    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食品管理暨檢驗科。
    (二)聯絡人:黃盟翔。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4331025分機2601。
    (五)傳真:(03)4511663。
    (六)電子郵件:10030329@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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