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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市食品衛生檢驗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草案。
公告日期: |
11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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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10.09.15
~
11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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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衛食管字第11001807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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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食品衛生檢驗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
對照表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最新消息-草案預
告區(網址: https://law.tycg.gov.tw/)。
四、對於本修正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
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食品管理暨檢驗科。
(二)聯絡人:黃盟翔。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4331025分機2601。
(五)傳真:(03)4511663。
(六)電子郵件: 10030329@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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