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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得申請動物展演者之資格」草案。
公告日期: |
11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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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1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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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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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農動字第110028115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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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
三、「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得申請動物
展演者之資格」草案總說明及逐項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
-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公告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
隔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7號。
(三)電話:03-3326742。
(四)傳真:03-3361877。
(五)電子郵件:tyadcc@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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