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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 草案。

公告日期: 104.02.25
預告日期: 104.03.15 ~ 104.03.25
發文字號: 府社兒字第1040048127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
三、「桃園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草案
  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
  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二)連絡人:戴正明。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6322。
 (五)電子郵件:104141@mail.tycg.gov.tw
容: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
日修正公布,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就本法第
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十款之托育、生活扶助及醫療補助請
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辦法,爰研擬「桃園市弱
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辦法(草案)」(以下簡稱
本辦法),本辦法條文共計十八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法律授權之條文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本辦法之補助種類。(第三條)
四、生活扶助補助對象資格、受理窗口及應備條件。(第四條)
五、生活扶助補助金額及每四年檢討調整之機制。(第五條)
六、現金給付不得重複領取原則。(第六條)
七、托育費用補助及臨時托育費用補助對象資格與條件。(第七條)
八、托育費用補助及臨時托育費用補助金額與標準。(第八條)
九、托育費用補助及臨時托育費用補助請求期程、受理窗口與應備文件。
  (第九條)
十、醫療費用補助之對象資格。(第十條)
十一、醫療費用補助之補助項目、相同性質醫療類補助或津貼不得重複請
   領、臚列排除補助之項目及清償健保欠費補助一次原則。(第十一
   條)
十二、醫療費用補助基準、補助比率及家庭應計人口範圍。(第十二條)
十三、醫療費用補助申請時限、應備文件及受理窗口。(第十三條)
十四、辦理健保欠費補助送健保署時程與方式。(第十四條)
十五、生活扶助、托育費用補助、臨時托育費用補助及醫療費用補助停止
   發給補助及返還之情形。(第十五條)
十六、辦理補助業務所需之各類所得、財產及稅籍資料,依稅捐稽徵法規
   定提供。(第十六條)
十七、相關書表格式、審核程序及應備文件由本局另定之。(第十七條)
十八、本辦法施行日。(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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