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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市社會福利場地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三條附表修正草案」。

公告日期: 111.03.11
預告日期: 111.03.30 ~ 111.04.13
發文字號: 府社秘字第1110059253號
容: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
三、「桃園市社會福利場地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七條及第三條附表修正草
    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
    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14日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二)聯絡人:汪思琪。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
    (四)電話:(03)332-2101#6370。
    (五)傳真:(03)334-8721。
    (六)電子郵件:101077@mail.tycg.gov.tw。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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