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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大溪歷史街區招牌廣告設置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111.04.01
預告日期: 111.04.30 ~ 111.05.13
發文字號: 府文設字第1110083529號令
容: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五十一條。
三、「桃園市大溪歷史街區招牌廣告設置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
    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
    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
    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設施科。
    (二)聯絡人:蔡綉雅。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四)電話:03-3322592分機8808。
    (五)傳真:03-3318634。
    (六)電子郵件:10036287@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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