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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漁業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四款、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四條第五款。
三、「桃園市魩鱙漁業管理規範」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另登
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
四、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
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陳述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本府農業局漁牧科。
(二)聯絡人:劉百蟬。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61243。
(五)傳真:03-3382548。
(六)電子郵件: 10023482@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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