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桃園市犬貓屍體焚化收費標準」訂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
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
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二)聯絡人:劉馨淳。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7號。
(四)電話:03-3326742分機53。
(五)傳真:03-3395989。
(六)電子郵件: 10004505@mail.tycg.gov.tw。
|
內容: |
為使市民尊重動物生命及妥善處理犬貓屍體,維護環境衛生,爰依規費
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本標準計五條條文,其重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應收取之規費(草案第三條)。
四、退費規定(草案第四條)。
五、施行日期(草案第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