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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殯葬服務業評鑑及獎勵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4.04.16
預告日期: 104.04.16 ~ 104.05.07
發文字號: 府民儀字第1040093716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58條第2項。
三、「桃園市殯葬服務業評鑑及獎勵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tycg.gov.tw/)
  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
  日起7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民政局禮儀事務科。
(二)連絡人:陳美玲。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57392。
(五)傳真:03-3356110。
(六)電子郵件:10016248@mail.tycg.gov.tw
容:
為規範本市殯葬服務業接受本府評鑑及獎勵,爰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八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其訂定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草案第一條)
二、評鑑及獎勵之對象為於桃園市依法設立登記並營業之殯葬設施經營業
  及殯葬禮儀服務業。(草案第二條)
三、評鑑及獎勵每年應辦理一次。(草案第三條)
四、評鑑小組成員由本府、有關機關、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草案
  第四條)
五、評鑑小組得分組評鑑且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草案第五條)
六、評鑑小組成員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草案第六條)
七、評鑑項目。(草案第七條)
八、評鑑成績等第。(草案第八條)
九、評鑑結果列為優等或甲等之獎勵方式。(草案第九條)
十、評鑑結果列為丙等或丁等之改善期間及逾期未改善之後續處理。(草
  案第十條)
十一、評鑑之項目內容、配分及獎勵方式等於評鑑實施二個月前公告。(
   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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