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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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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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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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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勞障字第1040099421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總說明及
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
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
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勞動局身障就業科。
(二)聯絡人:龔聖姿。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6814。
(五)電子郵件: 115007@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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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增進身心障礙者福祉,爰依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擬具「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
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
本辦法草案計十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及適用範圍。(草案第一條及第二條)
二、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性質及主管機關
。(草案第三條)
三、本基金之資金來源、用途及保管方式。(草案第四條至第六條)
四、本基金預決算應依法編列。(草案第七條)
五、本基金應依會計制度處理會計事務及結束時應辦理決算。(草案第
八條及第九條)
六、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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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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