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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增訂舊衣、已排空滅火器、銅類、鋅類、錫類、廢水銀溫度計、乾淨塑膠袋為桃園市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草案。

公告日期: 104.04.14
預告日期: 104.04.30 ~ 104.05.07
發文字號: 府環廢字第1040068807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六項。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三)電話:03-3386021分機1402,江炯懿先生。
(四)傳真:03-3354934。
(五)電子郵件:jiang@tydep.gov.tw。
容: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四日環署廢字第一Ο三ΟΟ八八Ο八三號公告修正「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並已增訂廢食用油為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旨揭七項一般廢棄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雖未公告係由執行機關應予回收之一般廢棄物,惟實務上民眾平日亦皆有排出並交由本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各區中隊回收,為利業務推動,並增加資源回收及循環再利用管道,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增訂公告桃園市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
本公告內容說明如下:
一、增訂桃園市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草案第一項)
二、本公告施行日期。(草案第二項)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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