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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所設置辦法
」草案。
公告日期: |
10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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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4.04.30
~
10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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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社家字第1040004982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
三、「桃園市政府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所設置辦法」草
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
─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社會局(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二)聯絡人:陳相銘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6樓
(四)電話:(03)332-2111分機209
(五)傳真:(03)333-6110
(六)電子郵件: 103103@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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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應設未成年子女會
面交往處所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前項處所,應有受過家庭
暴力安全及防制訓練之人員;其設置、監督會面交往與交付子女之執行及
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訂定辦法,爰研擬「桃園市政
府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所設置辦法(草案)」(以下簡
稱本辦法),本辦法條文共計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法律授權之條文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執行機關。(第二條)
三、本辦法之處所設置、委託團體辦理。(第三條)
四、處所應辦理之措施。(第四條)
五、處所環境與設施。(第五條)
六、專業人員配置及培訓。(第六條)
七、委託團體應具備之要件。(第七條)
八、招募志工及相關訓練培訓。(第八條)
九、本辦法施行日。(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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