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預告訂定「桃園市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收費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104.05.06
預告日期: 104.05.06 ~ 104.05.22
發文字號: 府民自字第104011593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
  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
  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民政局自治行政科
(二)聯絡人:張碧華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 3366730轉5609
(五)傳真:(03) 3395597
(六)電子郵件:10016579@mail.tycg.gov.tw
容:
規費法第八條規定,公有場所交付特定對象或提供其使用者,應徵收使用
規費,為落實使用者付費之原則及避免各區公所使用費收取標準不一致之
情形,爰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擬具「桃園市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
中心收費標準」草案(下簡稱本標準),本標準共計五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之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使用費之收費原則與得免收或減收之項目。(草案第三條)
四、桃園市復興區公所管理之里集會場所及社區活動中心使用費得比照本
  標準收費。(草案第四條)
五、本標準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五條)
圖表附件:
發表建議區
無任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