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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
公告日期: |
10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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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4.05.15
~
10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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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桃環稽字第1040033443號
公告 |
依據: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 |
公告事項: |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公害糾紛處理法第8條。
三、「桃園市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
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tycg.gov.tw/)之草
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
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查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科。
(二)連絡人:劉居松。
(三)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溪洲街296號5樓。
(四)電話:03-4331718轉分機602。
(五)傳真:03-4331729。
(六)電子郵件:lgs426@tydep.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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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條規定,直轄市政府應設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公害糾紛,並依同法第八條規定訂定組織規程,報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備查,爰擬具桃園市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其重點如下:
一、立法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會任務。(草案第二條)
三、本會委員人數及委員組成。(草案第三條)
四、委員任期。(草案第四條)
五、本會執行秘書及任務。(草案第五條)
六、本會開會頻率、開會方式及委員出席門檻。(草案第六條)
七、本會會議之主席及委員出席方式。(草案第七條)
八、本會委員自行迴避情形。(草案第八條)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無給職規定。(草案第九條)
十、本會所需經費來源。(草案第十條)
十一、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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