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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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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4.05.15
~
10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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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教幼字第1040093115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http://law.tycg.gov.tw
/)-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日起 7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聯絡人:王素幸。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14 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4。
(五)傳真:03-3395263。
(六)電子信箱: 067091@ms.ty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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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依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規定:「各級
主管機關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幼兒教保服務,應召開諮詢會。
前項諮詢會,其成員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衛生主管機關代表、身心障礙
團體代表、教保學者專家、教保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及家長
團體代表;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
之。」,爰訂定桃園市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全文共計七條,其
要點說明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市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之設置目的及諮詢事項。(草案第二條)
三、本會委員產生方式及人數。(草案第三條)
四、本會委員任期及出缺遞補之期限。(草案第四條)
五、本會召開、決議及列席人員之規定。(草案第五條)
六、明訂本會人員均為無給職。(草案第六條)
七、本辦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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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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