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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4.04.28
預告日期: 104.05.15 ~ 104.05.22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4010740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11 條第 3  項及第 40 條。
三、「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草案如附件
    ,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
    日起 7  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王元珊。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14 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9。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信箱:066075@ms.tyc.edu.tw
容: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生,
未依第一項規定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其所屬學校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
各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內容與程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
之。」及同法第四十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主管機關,應補
助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並對辦理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資賦優異
學生具特殊表現者,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助。前二項之獎補助辦法及自
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爰依前揭規定訂定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適用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本辦法所稱特殊教育方案之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學校得向本府申請辦理特殊教育方案之規定。(草案第四條)
五、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方式。(草案第五條)
六、特殊教育方案應載明事項。(草案第六條)
七、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之申請及本府審查程序。(草案第七條)
八、實施特殊教育方案之師資。(草案第八條)
九、本府依訪視成效,予以輔導及獎勵。(草案第九條)
十、實施結束後學校提報成果報告備查。(草案第十條)
十一、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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