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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4.04.28
預告日期: 104.05.15 ~ 104.05.22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40107447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45 條第 1  項。
三、「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草案如附
    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
    日起 7  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王元珊。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14 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9。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信箱:066075@ms.tyc.edu.tw
容: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
,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
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其組成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
,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為規範本市各級學校推動特殊教育及處理特
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爰擬具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規範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本會之任務。(草案第三條)
四、本會之組織成員。(草案第四條)
五、本會之組織成員任期。(草案第五條)
六、本會召開會議之時間、開會之出席、決議人數等規定。(草案第六條)
七、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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