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13 條。
三、「桃園市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
日起 7 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王元珊。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14 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9。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信箱: 066075@ms.ty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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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規定:「各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由各主管機關
辦理為原則,並得獎助民間辦理,對民間辦理身心障礙教育者,應優先獎
助。前項獎助對象、條件、方式、違反規定時之處理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依前揭規定訂定本辦法,
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適用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本辦法獎助項目。(草案第三條)
四、本辦法申請期限及辦理程序。(草案第四條)
五、本獎助辦理完成後依限具領之規定。(草案第五條)
六、查核本獎助辦理情形及追回之規定。(草案第六條)
七、申請獎助書表格式之規定。(草案第七條)
八、本辦法經費來源。(草案第八條)
九、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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