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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4.05.05
預告日期: 104.05.15 ~ 104.05.22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40111322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33 條第 4  項及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
    27 條第 4  項。
三、「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草案如附
    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
    日起 7  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王元珊。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14 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9。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信箱:066075@ms.tyc.edu.tw
容: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
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
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第一項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應
由政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無法提供者,應補助其交通費;直
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經費不足者,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補助之。
」,爰依前開規定訂定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所稱學校之範圍。(草案第二條)
三、申請交通補助費對象之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本辦法所稱無法自行上下學之情事。(草案第四條)
五、本辦法之補助原則。(草案第五條)
六、申請補助期間及審查核撥程序。(草案第六條)
七、本辦法經費來源。(草案第七條)
八、喪失資格者應繳回之規定。(草案第八條)
九、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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