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5 條。
三、「桃園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
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
日起 7 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王元珊。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14 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9。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信箱: 066075@ms.ty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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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五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
立特殊教育諮詢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
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
、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
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一項參與諮詢、規劃、推動
特殊教育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本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辦理特殊教育事務,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授權
本府訂定自治法規,設置桃園市特殊教育諮詢會,爰訂定本辦法,其要點
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會設置目的及諮詢事項。(草案第二條)
三、本會委員人數、組織、任期及性別之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規定。(草案第四條)
五、每半年召開會議,並得召開臨時會議,擔任主席及列席人員規定。(草案第五條)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草案第六條)
七、本會經費來源。(草案第七條)
八、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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