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預告訂定「桃園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4.05.12
預告日期: 104.05.30 ~ 104.06.06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40119834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5  條。
三、「桃園市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
    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
    日起 7  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王元珊。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14 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9。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信箱:066075@ms.tyc.edu.tw
容: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五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
立特殊教育諮詢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
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
、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
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一項參與諮詢、規劃、推動
特殊教育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本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辦理特殊教育事務,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條授權
本府訂定自治法規,設置桃園市特殊教育諮詢會,爰訂定本辦法,其要點
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會設置目的及諮詢事項。(草案第二條)
三、本會委員人數、組織、任期及性別之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規定。(草案第四條)
五、每半年召開會議,並得召開臨時會議,擔任主席及列席人員規定。(草案第五條)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草案第六條)
七、本會經費來源。(草案第七條)
八、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八條)

圖表附件:
發表建議區
無任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