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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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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4.05.30
~
10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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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教特字第1040124328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27 條第 1 項。
三、「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
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
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
日起 7 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王元珊。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14 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9。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信箱: 066075@ms.ty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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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
,對於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予適當教學及輔導;其教學原則及
輔導方式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擬具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所稱學校。(草案第二條)
三、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草案第三條)
四、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班級安排。(草案第四條)
五、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課程。(草案第五條)
六、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草案第六條)
七、身心障礙學生在原班級為原則,學校依其情況整合各項資源,並以團
隊合作方式進行教學輔導。(草案第七條)
八、學校對身心障礙學生教學與輔導應配合辦理事項。(草案第八條)
九、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師遴聘資格。(草案第九條)
十、身心障礙學生教師職責。(草案第十條)
十一、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評量及成績考查原則。(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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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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