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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4.05.19
預告日期: 104.05.30 ~ 104.06.06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40126084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47 條第 1  項。
三、「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
    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
    日起 7  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王元珊。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14 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9。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信箱:066075@ms.tyc.edu.tw
容:

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
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同條第三
項規定:「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
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
機關定之。」,爰擬具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評鑑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評鑑次數之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評鑑小組組成。(草案第四條)
五、評鑑內容。(草案第五條)
六、評鑑程序。(草案第六條)
七、評鑑結果之獎勵及追蹤輔導。(草案第七條)
八、評鑑結果之運用。(草案第八條)
九、本辦法經費來源。(草案第九條)
十、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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