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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104.05.20
預告日期: 104.05.30 ~ 104.06.06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1040127900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逐
  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
  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
  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法務局。
(二)聯絡人:林月娥。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7樓。
(四)電話:(03) 3320404
(五)傳真:(03) 3391726
(六)電子信箱:145039@mail.tycg.gov.tw
容:
為使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向申請人收取費用有所依據,爰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擬具本收費標準。本草案訂定要點如次:
一、立法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收取費用標準。(草案第二條)
三、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收取費用標準及郵遞費用。(草案第三條及第四條)
四、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得減免費用。(草案第五條)
五、申請政府資訊供其他機關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使用者得免費提供。
  (草案第六條)。
六、本標準所定之費用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草案第七條)
七、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因業務性質特殊得另定收取費用標準。(草案第八條)
八、施行日期。(草案第九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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