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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公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

公告日期: 104.05.20
預告日期: 104.06.15 ~ 104.06.22
發文字號: 府教幼字第1040112723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39 條第 2  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http://law.tycg.gov.tw
    /)-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日起 7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聯絡人:王素幸。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14 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4。
 (五)傳真:03-3395263。
  (六)電子信箱:067091@ms.tyc.edu.tw。
容: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第一項)幼兒園之教保服務有損
及幼兒園權益者,其父母或監護人,得向幼兒園提出異議,不服幼兒園之
處理時,得於知悉處理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幼兒園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不服主管機關之評議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
或訴訟。(第二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評議前項申訴事件,應召開
申訴評議會;其成員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教保團體代表、幼兒園行政人
員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法律、教育、心理或輔
導學者專家,其中非機關代表人員不得少於成員總額二分之一,任一性別
成員應占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組織及評議等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本市公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
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適用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幼兒園之教保服務損及幼兒權益時,其父母或監護人得提出異議及申
    訴之規定。(草案第三條)
四、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以下稱申評會)委員產生方式及任期規定
    。(草案第四條)
五、委員因故出缺之遞補方式。(草案第五條)
六、申評會召開及決議之規定。(草案第六條)
七、申訴書應載明事項。(草案第七條)
八、申訴案件有不合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之處理方式。(草案第八條)
九、本府收受申訴書後,得請幼兒園提出說明及被申訴之幼兒園認為申訴
    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草案第九條)
十、作成評議決定書前,得撤回申訴,申訴一經撤回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
    起申訴。(草案第十條)
十一、申評會暫停評議程序及於停止原因消滅後,經申訴人書面請求時,
      應繼續評議。(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申評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並得予申訴人、被申訴之幼兒園或其他
      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申訴案件處理期限。(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申評會因案情需要,得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
      並作成調查報告,提申評會審議。(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申評會代表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不受理之評議決定情形。(草案第十六條)
十七、評議決定書應載明事項。(草案第十七條)
十八、評議決定確定後,被申訴之幼兒園應依評議決定執行,主管機關並
      應依法監督其確實執行。(草案第十八條)
十九、申訴人不服本府評議決定時之處理方式。(草案第十九條)
二十、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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