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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104.05.07
預告日期: 104.05.30 ~ 104.06.05
發文字號: 府勞秘字第1040115696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附「桃園市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訂定草案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及附表,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網址:http://ww
    w.tycg.gov.tw)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
  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二)承辦人:邱國欽。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12101分機6833。
(五)傳真:03-3361126。
(六)電子郵件:115180@mail.tycg.gov.tw
容:
為維護桃園市桃園勞工育樂中心場地軟硬體需要,爰依據規費法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
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
查後公告之: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
審酌間接費用定之。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
、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擬具桃園市桃園勞工
育樂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收費標準。(草案第二條)
三、本標準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三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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